【案情经过】
原告某消防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先后签订《某项目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及《某项目人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两项工程分别于2020年11月及12月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此后,双方就上述两份合同分别签署《工程审价审定单》,确认消防工程审定总造价为846万余元,人防工程审定总造价为115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经核算,消防合同项下被告应付至821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789万余元,尚欠31万余元;人防合同项下被告应付至111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07万余元,尚欠4.6万余元。两项合计,被告共欠付原告工程款36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阎楠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具体金额。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及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被告辩称,未能支付款项的原因在于其股东较多,内部付款流程较为复杂和繁琐,导致至今未能完成支付,且明确表示无法与原告进行调解。因此,案件的核心在于法院如何认定双方合同效力及被告的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消防合同及人防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理应依约支付相应工程款。经核算,消防合同项下被告尚欠原告31万余元,人防合同项下尚欠4.6万余元,合计36万余元。被告对欠付金额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消防公司工程款3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保全费二千余元,均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