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2月,某消防公司南通XX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某地块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由某消防公司南通XX公司实施该地块项目的消防分包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684万余元,工期205个日历天。2019年7月,工程顺利竣工并于同年8月办理验收合格证书。此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汇总表》和《竣工结算协议书》,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696万余元,其中保修款34万余元,结算后应付工程进度余款118万余元。协议约定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履行完毕保修责任后支付剩余保修金。
经查,某置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42万余元,尚欠118万余元。因某置业公司一再违约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某消防公司南通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支付欠款11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当庭增加要求返还保修款的诉求。庭审中,某消防公司南通XX公司申请撤回关于返还保修款的诉求,表示另案处理。某置业公司则辩称,开票是付款条件之一且发票存在问题,保修期未满,不同意支付利息及退还保修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消防公司南通XX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某置业公司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利息;而某消防公司南通XX公司认为工程已结算且已足额开具发票,某置业公司理应支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某消防公司南通XX公司已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虽然发票金额与最终结算价因开具时间先后存在不一致,但不影响付款条件的成就,某置业公司以此为由拒付利息的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因双方未载明结算协议签订时间,法院确认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给付某消防公司南通XX公司工程款118万余元,并分别以5万元和113万余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