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7月,原告某消防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消防给水、报警联动及喷淋系统等,合同固定总价为556万元。原告依约施工,工程于2022年7月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并完成备案。原告累计开具393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支付工程款337万余元。因被告拖欠剩余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218万余元、退还保证金10万元及违约金。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部分变更签证诉求。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双方未完成竣工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原告未履行书面催告程序,故拒绝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尚欠工程价款的具体金额;二、原告主张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三、违约金诉求应否支持;四、履约保证金应否退还;五、是否准许追加关联公司为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针对焦点一,合同固定总价556万元,扣除已付款及原告认可的试水水费分摊三千余元,被告尚欠217万余元。针对焦点二,原告已提交完整施工及竣工备案资料,被告以未结算为由抗辩不能成立,付款条件已成就。针对焦点三,被告对已开票部分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但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LPR的4倍;未开票部分不构成违约,但应依法支付利息。针对焦点四,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应退还10万元保证金。针对焦点五,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向被告开具税价金额合计162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于收到发票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189万余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万元;四、被告以55万余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标准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五、被告以134万余元为基数,按LPR标准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