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6月23日,原告曹XX与被告贾XX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为某公司办理某团土地审批事宜。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明确载明该款项用于办理土地审批,承诺于2014年7月3日前申请完毕,若逾期未能批复则当日如数退回,不得扣留任何费用。然而,被告收款后并未完成审批事宜,且拒绝返还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张进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0万元及逾期利息8千余元。
被告贾XX辩称,本案实为委托合同纠纷,其并未承诺必定办成。其主张收到的10万元已用于购买书画赠予他人以办理审批事宜,且最终未能签约是因原告未带公司公章所致,故拒绝退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贾XX是否应当退还收取原告曹XX的10万元款项。具体包括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被告是否完成委托事项以及被告主张的费用支出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证实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原告支付了10万元用于办理委托事项,双方并非资金借贷关系。被告未按借条约定条件完成委托事项,依据借条中“逾期未能批复则如数退回”的明确约定,被告应履行退款义务。被告主张款项已用于购买书画赠予他人,但其提交的收据无原告签字确认,无法证实该花费系原告认可或用于委托事宜,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因原告原因导致委托未完成,但其证据无法证实已按约定条件完成委托,法院亦不予采信。因双方非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贾XX退还原告曹XX10万元;二、驳回原告曹XX要求支付利息8千余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