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12月,原告张X与被告何X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张X购买何X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的房屋,转让价款111.5万元。2017年1月5日,双方办理备案及付款手续,张X甲出具收到何X5000元押金的收据。1月15日,何X搬离并交付房屋钥匙。此后,张X诉至法院,要求何X支付其垫付的物业费1600余元、采暖费4900余元、延期交房违约金2万余元、热水器赔偿金1800元,返还冰柜及床垫,并协助办理配套设施更名。何X委托张进军律师应诉,辩称已交纳相关费用及押金,且已按期交房,清单中无床垫,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五:一是原告主张的垫付物业费及采暖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是被告是否存在延期交房及应否支付违约金;三是热水器损坏赔偿金有无依据;四是被告是否应返还冰柜及床垫;五是被告是否需协助办理配套设施更名手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垫付费用,1月15日前的物业及采暖费合计7800余元,被告已交纳2800余元并支付5000元押金,原告已用押金结清,被告无需再支付,驳回该诉求。关于延期交房,被告已按期交付钥匙,费用是否结清非交房标准,驳回违约金诉求。关于热水器,原告无证据证明交付时损坏,驳回赔偿诉求。关于家具家电,清单明确约定包含冰柜及床垫,被告主张系添加但未申请鉴定,且无证据证明已交付,支持原告该项诉求。关于配套设施更名,原告可自行办理,无需协助,驳回该诉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X返还原告张X海尔小冰柜一台、床垫两个;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