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改判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张进军律师 在线
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584
    服务人数
  • 1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一审超裁的停工留薪期,张律师敏锐捕捉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强制性规定,通过梳理王某的伤情及医疗记录,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停工留薪期从22个月纠正为12个月,为某公司减损3.5万余元。同时,针对商业保险理赔款扣除及辅助器具费等复杂争议,张律师准确界定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法律关系,有效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危机处理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王X受某公司分包的工程项目招用从事电焊工作,工作期间不慎被吊车吊起的模板碰落至基坑中受伤,住院治疗五十余天,花费医疗费12.8万余元。后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需配置多项辅助器具。因某公司未为王X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伤待遇产生纠纷。王X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辅助器具费等。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王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7万余元、伤残津贴35.7万余元、生活护理费20.2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7万余元及辅助器具费15.1万余元等。某公司不服,委托张进军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某公司主张伤残鉴定书未依法送达,不应作为判案依据;二、停工留薪期是否超过法定的12个月上限;三、生活护理费是否应按受伤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四、王X通过诉讼调解获得的X万元商业保险理赔款是否应从工伤待遇中扣除;五、尚未实际发生的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应予支持。王X则答辩主张其作为保险受益人有权保留理赔款,且停工留薪期及护理费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虽为二级伤残,但其坚持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工伤长期待遇,某公司亦同意,故维持解除劳动关系的判决。关于停工留薪期,法院依法认定王X伤情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纠正了一审认定的22个月,改判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2万余元。关于生活护理费,一审参照鉴定作出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当。关于辅助器具费,依据相关规定,农民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的,予以支持,判决某公司支付15.1万余元。关于商业保险理赔款,因该团体意外险受益人为劳动者,某公司不能以此免除法定工伤保险责任,故不予扣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大部分判项,依法变更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2万余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张进军律师
张进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进军律师?
5.0分服务:1584人执业:18年
张进军律师
16501200****9601 执业认证
  • 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婚姻家庭 法律顾问 合同事务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79号美之家宾馆5层(新民路美食街正对面)
张进军律师,执业16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执业期间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千件。在婚姻继承、房...
  • 139-9941-1856
  • 1399941185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