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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成XX运输毒品案获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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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军律师在成某乙运输毒品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体内藏毒且数量巨大的不利局面,张律师精准制定辩护策略,重点围绕“受胁迫”与“从犯”展开。通过深入会见与阅卷,张律师向法庭充分揭示了成某乙被诱骗至边境、被扣留证件并受威胁而被迫吞毒的客观事实,成功说服法庭认定其从犯地位。同时,张律师敏锐指出毒品未流入社会及坦白情节,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其核心观点,对成某乙予以减轻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6年12月,被告人孙XX、成XX分别通过招聘信息及网络聊天被他人诱骗至某边境地区。在身份证及手机被扣留、家人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二人被迫吞食毒品海X因。其中,成XX吞食64粒(净重314.1克),孙XX吞食49粒(净重233.4克)。同月18日至19日,二人按上家指使,先后乘航班从某地经某市抵达某市。在某机场出站口,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医院X光检查及排毒,公安机关从二人体内缴获全部毒品。孙XX曾因诈骗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某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1. 成XX是否受他人胁迫参与犯罪,是否应认定为从犯;2. 涉案毒品被当场缴获未流入社会,以及毒品纯度未鉴定是否影响量刑;3. 孙XX系累犯,与成XX在量刑上应如何区分。辩护人张进军提出,成XX无前科,受胁迫吞毒,系被利用的工具,属从犯,主观恶性小;毒品未流入社会无实际危害;毒品纯度未鉴定应作为从轻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孙XX、成XX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但二人行为相对独立,不属于共同犯罪。成XX受胁迫吞食毒品,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且其有坦白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孙X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毒品纯度未鉴定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未达到死刑标准,不影响定罪处罚,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成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余元;孙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余元。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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