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X以传播淫秽视频为目的,通过手机即时聊天工具创建名为“某微信群”的聊天群组。张X作为群主设定群规,要求群成员禁止聊天或转发无关内容,仅允许发布淫秽视频,并通过相互拉好友的方式发展群成员。截至2015年11月案发时,该群组成员达到170人。2015年4月,张X将被告人韩X拉入该群组。韩X入群后,明知该群系专门传播淫秽视频的群组,仍先后多次在群内转发淫秽视频,累计达40部。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将二人抓获,并扣押了二人用于作案的手机。经相关机构鉴定,扣押手机中提取的视频文件绝大多数属于淫秽色情出版物。某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二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主观目的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传播淫秽物品,事实清楚。在庭审中,张X的辩护人提出张X建群目的并非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时间短且对象均为成年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韩X的辩护人则提出韩X系初犯、未参与淫秽物品制作且未谋取利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对辩护意见进行了逐一评判。法院认为,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电子数据等证据,张X建群目的明确,且通过群规及自身行为印证了其主观意图,故“建群目的并非传播淫秽物品”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韩X辩护人提出的“未参与制作且未牟利”,法院认为这并非本罪的考量情节,与定罪量刑缺乏实质关联。但法院采纳了二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此外,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虽无主从犯之分,但张X作用大于韩X,且韩X认罪态度好于张X。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韩X无视国家法律,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通过手机聊天软件组建群组并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张X作用较大,韩X作用相对较小且认罪态度更好。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二、被告人韩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