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3月31日,李XX向XXX公司交纳16万余元,用于投资购买某日用品公司的产品。同日,XXX公司向李XX出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此后,李XX要求返还投资款,该公司业务员黄XX陆续退还11万余元,剩余5万元未退。李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X公司、黄XX返还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XXX公司返还5万元,驳回对黄XX的诉请。X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中间方代收款,且黄XX退款系个人行为。李XX在张进军律师代理下答辩称,收款及退款均系公司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李XX与XXX公司是否存在投资合同关系。XXX公司主张其仅为代收款项的中间方,李XX实际与某日用品公司存在买卖关系。其二,黄XX实施的退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XXX公司主张黄XX系以个人名义购买产品后退还货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合同关系,李XX交款有XXX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结合购货明细表,表明双方达成投资合意,合同关系成立。XXX公司未能交货,其工作人员已退还部分款项,说明投资关系已解除。其主张仅为中间人缺乏证据,出具收据及退款行为恰恰证实了合同关系存在。关于退款行为,李XX有理由相信黄XX系履行职务,黄XX主张个人退款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XXX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