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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李XX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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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扎实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试图以“中间方代收款”及“员工个人行为”推脱责任的主张,张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收据出具主体、资金流向及退款行为等客观证据入手,有力论证了某健康咨询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及黄某乙行为的职务属性。庭审中,张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有利判决,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合同纠纷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5年3月31日,李XX向XXX公司交纳16万余元,用于投资购买某日用品公司的产品。同日,XXX公司向李XX出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此后,李XX要求返还投资款,该公司业务员黄XX陆续退还11万余元,剩余5万元未退。李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X公司、黄XX返还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XXX公司返还5万元,驳回对黄XX的诉请。X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中间方代收款,且黄XX退款系个人行为。李XX在张进军律师代理下答辩称,收款及退款均系公司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李XX与XXX公司是否存在投资合同关系。XXX公司主张其仅为代收款项的中间方,李XX实际与某日用品公司存在买卖关系。其二,黄XX实施的退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XXX公司主张黄XX系以个人名义购买产品后退还货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合同关系,李XX交款有XXX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结合购货明细表,表明双方达成投资合意,合同关系成立。XXX公司未能交货,其工作人员已退还部分款项,说明投资关系已解除。其主张仅为中间人缺乏证据,出具收据及退款行为恰恰证实了合同关系存在。关于退款行为,李XX有理由相信黄XX系履行职务,黄XX主张个人退款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X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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