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X原系某公司财务人员。2011年8月2日,周X将公司纳税及账务类资料移交公司负责人戴X乙,双方制作清单并签字确认。2012年4月,周X在公安机关经侦支队出具情况说明,详细载明2011年9月8日,经公司股东王某甲等人授权,周X在多名股东、司机及某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共同监督下,将启封的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记账凭证、账簿、决算报表等财务资料清点装箱,并移送至某审计师事务所。同年12月,该批资料被移交回某矿业公司封存,且相关移送表均有各方人员签字。此后,某公司以周X非法侵占公司财务资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X返还上述资料。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X在2011年8月2日之后仍占有涉案财务资料,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周X是否实际占有上诉人某公司的财务资料,以及是否负有返还义务。某公司上诉主张周X在离开单位后未交接资料,非法侵占公司记账凭证、账簿等重要文件;周X则辩称,资料早已于2011年8月移交,且后续启封、审计、封存过程均有公司股东代表及审计人员参与并签字确认,其从未侵占公司资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周X一审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周X已于2011年8月2日将财务资料移交某公司经理戴X乙并签收。某公司提交的关于财务资料移送至审计事务所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记载,2011年9月8日资料的启封、清点及移送均有各方人员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同年12月资料已移交回某矿业公司封存。某公司主张周X拿走资料应当返还,缺乏事实依据。另,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仅能证明周X接受调查,不能证明其向税务部门提交了公司财务资料。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