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8月,原告张XX为解决餐饮店员工住宿,与被告邰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合同约定月租金一千五百余元,保证金六千余元,租期两年,任何一方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五千余元,且明确约定原告无权转租、转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保证金并按时支付租金。2016年5月,原告交纳了至同年8月的季度租金四千五百余元。同年6月,被告趁原告出差之际,以房屋内有陌生人为由,擅自更换门锁收回房屋,并拒绝返还屋内财物。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被告返还剩余租金、保证金、垫付的物业费三百余元,返还笔记本电脑等价值1.6万余元的财物,并支付违约金五千余元。被告邰XX辩称,因发现原告擅自将房屋转租给陌生人,故收回房屋,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原告其他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违约责任的归属;二是各项费用的返还数额及财物返还请求能否成立。
庭审中,法院结合双方证据进行查明。针对合同解除原因,被告提供了现场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房屋内居住有非原告员工的人员。原告虽否认认识上述人员,但未能提供其员工正常使用房屋遭驱离的有效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存在转租或转借房屋的违约行为,被告提前解除合同系因原告违约所致,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五千余元的请求不能成立。针对财物返还,经法院现场勘查,双方对屋内大部分物品归属予以确认并由原告搬离,原告亦撤回部分物品返还诉求。对于原告主张的笔记本电脑,因未能证明该电脑在房屋收回前存放于屋内,且被告予以否认,法院认定该诉求涉及侵占争议,非本案民事诉讼处理范围,故不作处理。针对费用返还,法院根据实际租住天数及合同约定,依法核算了应退还的租金、保证金及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确认原告张XX与被告邰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6月4日解除;二、被告邰XX返还原告张XX租金四千二百余元;三、被告邰XX返还原告张XX保证金六千余元;四、被告邰XX给付原告张XX物业费三百余元;五、驳回原告张XX主张被告邰XX支付违约金五千余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确认给付额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