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罗X提出管辖权异议。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罗X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属于该法院辖区,故作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驳回罗X的管辖权异议。罗X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罗X上诉称,其并未在某小区连续居住满1年,该房屋并非其租赁,只是偶尔居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X委托张进军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参与诉讼,针对上诉人的主张进行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罗X的经常居住地应如何认定,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罗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房屋内是否连续居住满一年,成为决定管辖权归属的核心事实,也是双方举证与辩论的关键所在。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向某区某居委会包户干部赵某及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101室人员调查核实的情况,可以认定罗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102室房屋连续居住满一年,故该住所系罗X的经常居住地。罗X主张该住所并非其经常居住地,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该房屋属于某市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XXXX)某法民辖终XX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张进军律师代理的王X在管辖权争议中取得胜诉,案件顺利留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