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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黄X保证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曹X给付原告黄X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1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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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主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且未退赔的复杂局面,张律师精准定位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策略,巧妙利用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作为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在保证期间这一核心争议点上,张律师敏锐捕捉到手机截图中的联系方式与社区预留信息一致的细节,形成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已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避免了保证责任免除的风险。此外,张律师对本金与利息的精准计算,确保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最终获得法院97%以上的诉求支持,充分体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庭审把控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5年5月6日,案外人何X与原告黄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何X向黄X借款50万元,年利息20%,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止。被告曹X在合同“连带保证人”处签名捺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黄X通过银行转账向何X支付49.5万元,剩余五千元未实际交付。借款到期后,何X未按约还款。后何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何X通过伪造房产证等虚假抵押物骗取黄X共计212.4万元,本案诉争款项包含其中。黄X多次向曹X主张保证责任未果,遂委托张进军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曹X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16.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曹X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原告主张权利时是否已超过保证期间;第二,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针对保证期间问题,因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法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原告需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针对本金数额问题,原告主张借款50万元,但需对实际交付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法院需根据实际转账凭证认定本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曹X在借款合同“连带保证人”处签字捺印,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交的手机截图等证据显示,其于2016年2月6日前往被告工作的某市场某门面主张权利,且联系电话与被告在社区预留号码一致,结合被告未到庭抗辩,法院认定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责任不应免除。关于本金,因原告仅举证证明转账49.5万元,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49.5万元。利息以4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20个月,为15.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曹X给付原告黄X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15.6万余元;本案起诉标的66.6万余元,支持请求标的65.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被告承担1万余元,原告承担二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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