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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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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关于“公司违约在先”的指控,张律师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明确区分了“用工单位管理行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在庭审中,张律师通过梳理考勤记录与沟通证据,有力证明了某公司已履行通知上班的义务,并未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其清晰的答辩逻辑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最终实现全面胜诉,有效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面临不合理的高额赔偿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劳动者杨XX于2017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巡线、蹲点等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1月续签。工作期间,杨XX未能通过某供电公司组织的安全考试,被该公司班长郑XX罚款。杨XX认为处罚过重拒绝缴纳,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未再前往某公司上班。2018年8月6日,杨XX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杨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双倍赔偿金4.5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社保补偿金3.7万余元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于2018年9月4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判令某公司支付生活费2058元及经济补偿金7600元,驳回杨XX其他诉求。杨XX对双倍工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4.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在先的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支付杨XX主张的双倍工资。杨XX上诉称,其在未通过安全考试被停止工作后,多次要求解决未果,某公司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无故停止其工作,系违约在先,应承担双倍工资。某公司答辩称,杨XX系自行离职且未提供劳动,公司曾主动联系其上班但遭拒,双倍工资的诉求仅存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XX自2018年7月1日起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于庭审中同意自2018年9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令支付生活费并无不当。针对双倍工资诉求,法院认为,虽某供电公司人员停止了杨XX的工作,但杨XX系某公司职工,某公司后续通知其上班,并未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故杨XX主张某公司违约在先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双倍工资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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