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将某会计师事务所、某矿业公司、张XX及周XX诉至法院,要求四被上诉人返还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记账凭证、账簿、决算报表、验资报告等大量财务资料。某公司主张,周XX未经授权私自将资料移交某会计师事务所,且某会计师事务所与张XX占有资料至今未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交的材料移送表无四被上诉人签字,且某会计师事务所系受某公安局经侦支队聘请进行审计,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资料现由四被上诉人非法侵占,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某会计师事务所、某矿业公司及张XX是否实际占有涉案财务资料并负有返还义务;其二,某公司对周XX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在二审庭审中,张进军律师作为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提出抗辩意见: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财务凭证等资料目前仍由张XX持有,且张XX个人并无将这些公司财务资料据为己有的动机与事实。某公司要求张XX承担返还义务缺乏事实基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查明,某公司曾于2016年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将周XX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涉案财务资料,该案已被生效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某公司在本案中对周XX的起诉,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构成重复诉讼,依法裁定驳回某公司对周XX的起诉。此外,针对某公司要求张XX等人返还资料的上诉主张,因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XX等人非法侵占并实际占有涉案资料,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张进军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某公司对周XX的起诉,并实质上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张XX等人无需承担返还责任的认定,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彻底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