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10月,陈X将其持有的某公司17.5%股权转让给陈X,约定股权转让款共计X余万元,分21期支付,陈X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月,陈X与高X、陈X签订合同,约定高X等人以X万元收购陈X因上述股权转让而享有的剩余19期收款债权,每年X余万元,陈X为指定收款人,陈X作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后,高X支付了收购款。2015年至2021年初,陈X陆续向陈X戊付款,陈X向高X转付了6期款项。此后,陈X停止付款。2022年3月,高X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委托律师发函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支付已到期款项X万元及违约金,并要求剩余11期款项加速到期一次性支付,同时承担保全费、担保费及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案涉合同的性质认定。被告陈X主张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无效,且涉嫌虚假诉讼;被告陈X主张其已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权转让的效力及债务人付款责任。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前,债务人向原指定收款人付款的效力如何认定。第三,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被告陈X主张保证期间已过,被告陈X主张其担保责任是否及于债权受让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二虽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债权转让合同,且该债权转让已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对于2021年度款项,因债权转让通知前陈X乙已向陈X付款,故应由陈X向高X支付X万元;对于2022年度款项,陈X在收到通知后仍向陈X戊付款,存在过错,应与陈X共同承担支付X万元及违约金的责任。对于2023年之后的11期款项,应由陈X按期支付,不支持加速到期。违约金标准依法调整为年利率14.6%。陈X作为原合同保证人,应对陈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X已履行转让义务,陈X的保证期间已过,二人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高X关于已到期款项及后续按期付款的核心诉求,驳回了加速到期及律师费等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