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乙与被继承人张XX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周XX、某X、某丁系张XX与前妻所生子女。2013年12月,张XX因病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6.9万余元、丧葬费六千余元。此外,张XX在某银行账户内留有存款余额2.6万余元。原告某乙主张张XX生前立有遗嘱,对抚恤金进行了处分,故起诉要求按遗嘱分割抚恤金归其所有,并分割工资2.3万余元及丧葬费。被告周XX等三人辩称,不认可原告所持遗嘱,并提交另一份作废前遗嘱的新遗嘱,主张款项均不给原告。同时,被告抗辩称被继承人生病至去世期间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及人工护理费,且办理后事花费1.4万余元,相关款项已消耗殆尽,不同意原告诉求。原告某乙遂委托张进军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抚恤金与丧葬费的法律性质及分割原则,以及原、被告双方各自持有的两份遗嘱效力如何认定;其二,被继承人名下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性质认定,特别是其中1.6万元某社保局汇款的退还事实是否成立;其三,被告周XX主张的被继承人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人工护理费是否确有实际发生,并应当在财产分割前予以扣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与丧葬费系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相关单位发放,不属于遗产,双方所持遗嘱均不予采纳,应参照遗产分割原则处理,并对原告予以适当照顾。扣除被告周XX办理后事实际花费的1.4万余元后,剩余抚恤金6.1万余元由原告分得2.5万元,三被告各分得1.2万余元;丧葬费六千余元由被告周XX继承。关于存款,法院确认扣除已退还某社保局的1.6万元后,账户实际余额为1万余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即五千余元归原告所有,剩余五千余元作为遗产由四人平分。被告主张的医疗费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某乙获得了相应的财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