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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235万从犯仅判7个月和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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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粤0111刑初****号

辩护人:林智敏律师

本案例已做充足的脱敏处理。如果遇到同类案件,可在咨询委托阶段向本案代理律师林智敏申请核验真实材料。


一、案件背景

2017年2月起,被告人C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某工业园区宿舍楼首层的无名仓库内,参与储存、销售假冒"XXX"、"ZF"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一批,C某某当场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经司法会计鉴定,现场缴获的假冒"XXX"注册商标汽车配件427件,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价值人民币281,393.04元;已销售的假冒"XXX"注册商标汽车配件价值人民币2,071,900.96元。两项合计涉案金额超过235万元。

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C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35万的涉案金额,意味着如果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全额认定,C某某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刑。

对于一名受雇打工的普通女性来说,3年以上的刑期几乎是不可承受的后果。林智敏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逐步梳理出了辩护的核心方向。

二、辩护思路与核心辩点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定性不持异议,但围绕犯罪数额认定和量刑情节两个层面展开了重点辩护。

第一,关于犯罪数额的异议。

现有证据无法完整证实C某某的涉案数额达到235万余元。本案中,出库清单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数额的主要依据,但上述证据能否完全对应到C某某个人参与的部分,需要结合其入职时间、具体岗位职责、实际参与程度逐一核对。辩护人在庭审中明确提出了对指控数额的异议,要求法庭审慎审查数额认定的证据链条。

第二,从犯地位的充分论证。

C某某系受雇于同案人参与本案,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她既不是涉案仓库的出资人,也不是销售网络的组织者,更不参与利润分配,仅领取固定工资。其日常工作内容受他人指使、安排,对整个犯罪活动的发起、策划和实施没有决定权。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初犯、偶犯与认罪悔罪情节。

C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其本人及家属均表示愿意尽其最大能力缴纳罚金,以实际行动弥补错误。

第四,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评价。

现场缴获的假冒产品已被全部扣押,尚未流入市场,客观上未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相较于已实际销售的部分,未销售部分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区分考虑。

第五,家庭实际困难的酌定情节。

C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经济负担较重。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说明材料,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其家庭实际状况,给其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家庭的机会。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C某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量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多项辩护意见:C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家庭需要照顾,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最终,法院决定对C某某减轻处罚,判处:

被告人C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同案另一被告人蔡XX同样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但罚金为一万元。C某某的罚金数额仅为同案被告人的30%,这一差距直接体现了辩护人围绕罚金刑所做辩护的实际效果。

四、案件评析与实务要点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知识产权从犯辩护案例,235万余元的涉案金额最终换来7个月的实报实销结果,其中有几个要点值得总结:

1. 从犯认定是降档量刑的关键杠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是3到7年。想要突破3年的下限,必须依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从犯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其效力远强于一般的酌定从轻情节。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从犯认定,才得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将原本3年以上的刑期直接降到7个月。

2. 从犯辩护不能只说"起次要作用"。

很多辩护意见在论述从犯时,习惯于笼统地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缺乏具体的事实支撑。有效的从犯辩护,需要结合被告人的入职方式、岗位性质、薪资结构、决策权限、获利情况等细节,逐一论证其从属地位。本案中,C某某"受雇参与""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利润分配""工作受他人指使"这些具体事实,是法院最终采纳从犯减轻处罚意见的基础。

3. 罚金刑辩护容易被忽视但效果直接。

涉知识产权案件中,罚金往往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刑法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处罚金,但罚金数额的裁量空间较大。辩护人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获利情况、经济能力、家庭状况等因素,积极开展罚金刑辩护。本案中,C某某的罚金仅3000元,而同案被告人为1万元,差距明显,说明罚金辩护并非可有可无。

4. 数额异议即使未被完全采纳,仍可能影响量刑。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数额,但这并不意味着数额辩护没有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提出的数额异议即使没有被法庭完全采纳,也可能促使法官在裁量具体刑罚时更加审慎,在法定幅度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刑罚。因此,数额辩护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实务价值。

五、律师提示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立案调查,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证据材料往往非常庞杂,包括大量的出库单、物流记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律师介入越早,越能及时发现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为后续辩护争取主动。

第二,从犯地位需要主动争取。 很多当事人以为自己只是"打工的",司法机关自然会认定为从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犯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证,不会自动成立。是否被认定为从犯,直接决定了能否降档量刑,其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第三,认罪认罚也要讲策略。 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但不意味着对所有指控事实一概认可。对于犯罪数额、主从犯认定等关键问题,即使选择认罪认罚,也应当在律师的指导下有策略地提出异议,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第四,罚金刑同样值得重视。 很多当事人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刑期上,忽略了罚金的辩护空间。实际上,知识产权案件的罚金数额往往较高,积极开展罚金刑辩护,能够为当事人切实减轻经济负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案件的辩护工作。从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始终坚持以专业、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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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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