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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车臂架砸中作业人员造成二死一轻伤并且瞒报,生产经理两罪并罚获从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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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在生产安全类刑事领域,《刑法》第134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之一规定了不报安全事故罪。建筑行业施工场景复杂,工期考核压力普遍较大,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项目管理人员极易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事故发生后的瞒报、违规处置伤员行为,会独立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进而产生数罪并罚的法律后果。该类案件辩护不能简单套用普通过失犯罪的辩护思路,需要结合行业特性、岗位职责、全案证据做精细化辩护。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共有2名项目管理人员被刑事追诉,泵车操作相关涉案人员作另案处理。本案不存在额外的犯罪获利,涉案管理人员仅领取岗位正常劳动工资,无违法收益;全部民事赔偿款项均由项目总承包企业承担,已向被害人家属完成足额赔付,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书面谅解文书。

案涉工程项目由大型建筑企业承接总承包业务,项目内部岗位权责划分清晰。本案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人员为项目经理L某某,作为项目总负责人,统筹项目生产组织、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等全部工作,对项目整体承担管理责任。

我方当事人Y某某本案第二追责对象,任职生产经理,直接接受项目经理管理;工作职责包含落实施工进度计划、现场机械设备调度、作业人员组织调配、现场施工问题处置以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项目劳务作业人员由劳务分包公司派遣进场,混凝土泵车设备及操作、驾驶人员由外部设备租赁单位提供。

为追赶项目既定工期节点,在项目经理L某某主导下,项目团队在钢筋绑扎、架体支设等前置工序尚未完成验收、未取得监理混凝土浇筑许可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开展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管理存在明显疏漏,管理人员未向泵车操作人员告知人行道下方存在地下管沟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施工作业过程中,泵车支腿压设在管沟盖板上方,盖板因承重不足发生坍塌,泵车随之侧翻,泵车臂架砸击现场作业人员,最终造成两名作业人员死亡、一名项目工作人员轻伤一级的重大伤亡后果。

事故发生之后,项目经理与Y某某为逃避追责,共同实施事故瞒报行为。二人既未向企业上级管理部门、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还向急救机构隐瞒真实伤亡人数,违背医疗急救规范,私自将两名重伤受害人转移至其他医院抢救,两名受害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并非由企业主动上报,系群众报警之后案件才得以暴露。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对项目经理L某某以及我方当事人Y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两项罪名提起公诉。

案件难点

第一,本案属于两罪数罪并罚案件,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定量刑基准较高,辩护量刑压力大。

第二,本案为共同犯罪,同案存在项目经理一并被追诉,辩护需要厘清二者岗位职责边界,避免我方当事人Y某某被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人。

第三,Y某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客观上参与了事故瞒报行为,自首的认定条件很难满足,无法依靠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获取量刑利益。

第四,事故调查报告是本案核心书证,文书中对当事人作出责任认定;如何区分行政事故责任与刑事罪责,避免调查报告的结论直接等同于刑事定罪量刑依据,是本案的一大辩护难点。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验材料、多份证人证言、工程合同资料、法医鉴定文书、微信聊天记录、急救处置记录等全套证据。用以证明我方当事人Y某某存在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直接诱发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违规转运伤员,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应当数罪并罚,并据此提出明确量刑建议。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我方律师团队质证核心聚焦于事故责任划分,提出本次事故属于多因一果,泵车租赁单位履职瑕疵、现场管线客观条件、专项技术方案缺陷等因素,均对事故发生存在贡献。

我们向法庭提交类案检索材料、被害方谅解文书,提出Y某某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在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共同行为当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有限,请求法庭依据岗位职责区别于同案项目经理作出量刑考量。

同时本案不具备自首成立条件,我们也不再强行主张自首情节,将辩护重心集中在争取量刑减让。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本次事故系多重因素叠加引发,但Y某某作为生产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章组织施工作业,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义务,应当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事故之后参与隐瞒事故、违规转运伤员,两项罪名均成立,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虽然没有采纳自首的辩护意见,但认可Y某某岗位权责层级低于同案项目经理,综合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全部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理。

判决结果

我方当事人Y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案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原本存在按照两罪较高量刑区间判处的可能性;因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完成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加之其岗位责任层级低于项目总负责人,法院综合全部酌定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判决)。

案件办理总结与启示

办理这起建筑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我的体会很深:对于该类案件,不要执着于争取自首这类现实条件很难达成的辩点,防止辩护方向脱离案件证据基础。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力虽高,但不等同于刑事罪责,辩护要牢牢抓住岗位职责、原因力大小两个核心。

即便共同犯罪无法认定从犯,也可以依托岗位权责差异争取量刑梯度。赔偿谅解是重要酌定筹码,但并不必然换来缓刑。我们在实务办案中,要立足现有证据抓牢可落地的从轻情节,务实开展罪轻辩护,才能够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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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XX律所合伙人。现执业于广州珠江新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年刑事辩护、建工领域刑事专项法律服务经验。林智敏律师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相关委员、多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同时具备ISO37301企业合规审核员资质。

执业至今,承办大量企业高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涉刑事案件,深耕生产安全犯罪、经济犯罪、商事犯罪辩护业务,熟悉建工类刑事案件的办案逻辑,擅长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危害生产安全类犯罪案件,能够结合建筑行业惯例、岗位职责、事故因果关系开展精细化罪轻辩护。

除刑事辩护业务外,林智敏律师团队同步承接企业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可为建筑企业提供事前风险防范、事后案件处置一体化法律服务,已经经办多起实现当事人从轻、降格处罚的建工领域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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