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X(化名)系某某牧业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2021年1月,王X曾代表公司为工伤人员成某办理工伤费用结算手续。公司向成某支付了共计185万元用于工伤治疗,但王X只向成某及家属支付了151万余元,私自扣留34万余元。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王X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收取的员工餐费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共计2万余元。
2023年6月初,审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王X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安机关以王X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X家属委托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X挪用资金的数额认定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涉案金额进行了全面核查。经仔细比对财务凭证和银行流水,赵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金额中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和证据不足的情形。同时,赵律师积极促成王X与公司达成和解,王X主动退还了全部挪用资金,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X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王X具有自首情节。王X在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后,主动向公司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王X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案发后,王X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主动退还了其挪用的全部资金,公司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王X自愿认罪认罚。王X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王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其犯罪动机系因家庭经济困难一时糊涂,与纯粹挥霍型犯罪有本质区别,主观恶性较浅。
第五,王X挪用资金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且其已将全部资金退还,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赵飞全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王X的退赃凭证、公司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
三、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王X具有自首、全额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判处王X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挪用资金罪适用缓刑的典型案例。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整合多重有利情节形成辩护合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强调了退赃退赔在挪用资金罪量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挪用资金案件中的适用效果。第三,展示了缓刑适用条件的具体把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挪用资金罪找律师,应当选择具有丰富经济犯罪辩护经验、擅长财务质证的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累计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超1000起,在挪用资金罪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造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