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2月16日,原告朱XX与案外人赵XX、微信昵称“SQA”建立微信群沟通货款事宜。经对账确认,“SQA”共结欠朱XX货款2.6万元。双方约定若逾期未还,则按1.5分计算利息。此后,“SQA”未按时还款。2024年5月15日、5月17日,“SQA”向朱XX分别转账二千元,共计四千元。朱XX多次催讨余款未果,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SQA”即被告徐XX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朱XX提供微信群聊成员图,证明“SQA”头像与被告徐XX一致。朱XX申请证人赵XX出庭作证,证实“SQA”即为徐XX,且徐XX曾在某商场借用商铺,因退场未清理垃圾导致商场未退还营业款,故未能直接抵扣欠款。某法院核实,朱XX虽未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但记录保存在微信收藏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微信昵称“SQA”是否为被告徐XX,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已还款项的折抵方式。
针对焦点一,虽原告未提供原始载体,但结合证人证言、群成员信息及头像比对,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确认“SQA”即为被告徐XX,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22年2月16日结欠货款2.6万元。针对焦点二,双方约定的1.5分利息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后续支付的四千元,按先息后本原则折抵后,尚欠本金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徐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某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X货款2.5万余元;二、被告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X逾期付款利息(以2.5万余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原告朱XX负担一百五十余元,被告徐XX负担六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