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沈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24年3月20日,沈X通过微信向赵X发送银行卡照片,并询问赵X大约几点可以转账,表示自己还需要领取现金。赵X明确告知沈X:“沈X,月底要还过来的,我要还货款哦!”沈X回复称:“五天左右。”
同日,赵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沈X转账5万元,并在转账附言中注明“本月底还清”。然而,约定期限届满后,沈X并未按约还款。2024年7月23日,赵X通过微信再次催讨,表示“本来讲那个月就是月底,现在几个月底了?我这个现在要用了呀。”沈X回复称:“是的是的,到时候我付点利息给你。”但此后沈X仍未归还借款,赵X遂委托阎楠律师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X经法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
第二,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沈X经依法送达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逾期不还,实属不当,故原告关于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关于自被告约定还款日的次日即2024年4月1日起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按照XX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调整为按照XX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X借款本金5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XX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60元、保全费6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64元,由原告赵X负担131元,由被告沈X负担213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