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马X(化名)系某小型装修公司负责人。2025年7月,马X承接某商场的装修工程后,商场运营经理以“不交钱就拖延验收”相要挟,马X被迫给予该经理2万元好处费。马X到案后辩称,其系被索贿,且最终获得的工程款系合法所得,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马X家属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了马X是否系被索贿以及是否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辩护人调取了马X与商场运营经理之间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构建了“被迫交付+合法权益实现”的完整证据链。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马X系被索贿,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依法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马X系被索贿。经调取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商场运营经理以“不交钱就拖延验收”相要挟,马X被迫给予财物。该款项的给付时间节点紧随行政压力之后,符合“被勒索”的特征。
第二,马X未获得不正当利益。马X承接的商场装修工程系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中标,工程款系其合法应得的报酬。马X最终获得的利益本属其合法权益,仅因对方刁难而延迟实现,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第三,马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论处。
综上,马X的行为符合法定免责情形,恳请贵院依法对马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马X系被索贿,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依法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马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索贿+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法定免责事由的构成要件——给付财物的时间节点紧随行政压力或业务受阻之后、最终获得的利益本属合法权益——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构建了“被迫交付+合法权益实现”的证据链,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法定免责事由,通过客观证据还原当事人被索贿的真实情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