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原告游X按照被告姚X的要求,为其提供挖机作业服务。2022年4月1日,双方进行对账并确认,被告姚X尚欠原告游X挖机作业报酬共计6.8万元。同日,被告姚X向原告游X出具欠条一份,对上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此后,原告游X多次向被告姚X催讨该笔款项,但被告姚X始终未能支付,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马文律师诉至法院。马文律师代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6.8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承揽报酬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马文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了挖机作业任务,双方经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拖欠报酬不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姚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双方承揽合同关系的成立与生效,原告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被告应及时支付报酬,现被告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在完成被告交办的工作任务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报酬,现被告拖欠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游X6.8万元,并支付原告游X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元,减半收取计七百余元,由被告姚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