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11日,原告凌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工班组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工地的水电工项目交由原告施工,施工内容涵盖水电管道预埋铺设及插孔、灯具安装等,约定施工面积660平方米,项目总价6.2万余元,工期为7天。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12月14日进场施工,被告于次日支付了1.8万余元材料款。12月27日,原告完成水电管道预埋和铺设后退场,虽未完成全部面积施工及插座、灯具安装,但根据被告发包人韩X要求完成了合同范围外的灯带安装及室外水管铺设。原告主张已完成总工程的80%,在催要工程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万余元。被告则辩称合同未履行完毕且原告延期完工,应按实际完工量计算价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告实际已完工量的认定。原告主张完工量为80%,而被告认为不超过60%。其二,工程价款的核算标准。原告主张应按照每平方米九十余元的标准结合实际面积核算,被告则坚持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总价6.2万余元结合实际完工量比例进行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完工量,结合原告庭审中陈述的材料与人工费用、自行采购材料金额,以及双方催款沟通录音中确认的比例,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实际完工量为60%。关于计价标准,因合同虽约定总价,但同时注明了施工面积及单价包干、按实结算的原则,且案涉房屋实际面积为750平方米,故应按实际面积750平方米的60%及核算单价每平方米九十余元计算,工程款总额应为7.1万余元。原告完工量为60%,被告应付工程款为4.2万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8万余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2.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凌X工程款2.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