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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托管酒店租赁纠纷提交佛山仲裁委,承租方拖欠租金,仲裁庭审查房屋交付条件,判决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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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民宿托管租赁的双向义务,掌握仲裁程序下合同解除规则,运用先履行抗辩权进行有效抗辩。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背景

申请人(自然人)与被申请人(某酒店管理公司)于2024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服务合同》,约定申请人将自有房屋出租给被申请人用于经营民宿、酒店等,租期三年(2024年4月25日至2027年4月24日),每月租金及房屋损耗止损费合计2300元。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不支付租金达30日的,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年租金100%的违约金。

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2024年11月、12月两期租金共计4600元,此后一直拖欠。另因被申请人未按约完成房屋装修,房屋无法对外出租,租赁合同不具备履行前提。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后,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18400元及违约金27600元。

最终,仲裁庭确认合同于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2025年3月5日)解除,但认定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适合出租的房屋,且被申请人已支付的4600元可作为合理补偿,故驳回申请人关于租金及违约金的全部请求,仲裁费双方按比例承担。


二、代理策略

核心争议:被申请人拖欠租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是否有权主张全部租金及高额违约金。

关键诉讼行动:提交房产证、《房屋租赁服务合同》证明申请人系产权人及合同约定;提交租金支付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仅支付两期租金及多次催讨事实;请求确认合同于仲裁受理之日(2025年3月3日)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之日解除。

不利因素与应对:仲裁庭在关联案件(同系列案)中查明,案涉房屋因被申请人未按约完成装修而无法对外出租——这意味着申请人作为出租方,实际上未向被申请人交付“适合出租”的房屋,被仲裁庭认定为存在履约瑕疵,削弱了租金主张的正当性。

注:本案核心“亮点”在于揭示了出租人在“以租代管”模式下的潜在风险——即房屋交付状态直接影响租金请求权的成立基础,若房屋未能实际具备经营条件,即便合同有明确约定,租金主张也可能受阻。


三、裁判结果

合同解除: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服务合同》于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2025年3月5日)解除。

租金请求:驳回。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作为出租方未向被申请人提供适合出租的房屋,被申请人未完成装修导致房屋无法对外出租,申请人无权严格按合同约定主张全部租金。

违约金请求:驳回。鉴于被申请人系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方,但根据公平原则及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已支付的4600元可作为合理补偿,故不再另行支持违约金。

仲裁费用:仲裁受理费4285元,申请人承担1071元,被申请人承担3214元(被申请人需迳付申请人)。


  • 2025-05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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