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背景
申请人(自然人)于2023年12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某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7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离职通知,最后工作至2024年7月25日。离职后,申请人向肇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三项请求:确认双方在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7158.48元;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152.17元。
被申请人辩称曾组织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系申请人拒签。仲裁庭经审理后认定,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6722.39元及工资差额152.17元,并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代理策略
案件性质:劳动争议仲裁,案由为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工资差额争议。
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及责任归属;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与金额。
办案策略与关键突破:
入职时间确认:双方对申请人2023年12月25日入职、2024年7月25日最后工作日无异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清晰,为二倍工资计算奠定基础;
工资差额先行确认:被申请人对工资差额152.17元无异议,该部分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二倍工资争议的核心突破:被申请人辩称系申请人拒签合同,并提交了劳动合同签收表,但申请人已在表中注明“合同内容不完善”,且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申请人曾要求被申请人完善合同内容但未获处理。
仲裁庭据此认定,即便系申请人拒签,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被申请人应在入职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合同,未终止的仍应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计算精确:仲裁庭逐月核算二倍工资差额,从2024年1月25日(入职满一个月之日)起算至2024年7月25日,逐月核对工资数额后计算总额为46722.39元,虽未全额支持47158.48元的请求,但支持比例高达约99%,基本实现了申请人的核心诉求。
三、判决结果
结案方式: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
裁决内容: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722.39元;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工资差额合计152.17元。
法律效力与救济途径:本案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