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房地产公司将某小区一期部分楼栋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将其中两栋楼转包给霍X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按发包方合同包干价结算,某建设公司收取管理费及走账费。因霍X与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有亲属关系,某建设公司委托霍X负责整个项目前期工程款的收支结算,由霍X接收工程款并支付施工费用,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账本。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霍X起诉某建设公司,主张其实际施工楼栋的总工程款扣除已收款项后,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89万余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抗辩称,霍X作为结算负责人,已收取的转账、汇票、房屋抵偿及代付材料款等总额已远超其应得工程款,不仅不欠付,霍X反而多支取了约1899万余元,并准备反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霍X实际收到的工程款数额及某建设公司是否尚欠其工程款。霍X作为项目前期工程款收支结算的直接负责主体,掌握资金流向及凭证资料,其对自身施工楼栋对应的工程款收支情况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与举证责任。霍X在诉讼中两次变更已收工程款的统计金额,且未能提供完整账本及收支凭证以佐证差额原因及欠付金额的真实性。相反,某建设公司提交了发包方付款记录、代付材料款及税费凭证等,证明霍X收取的款项已覆盖其应得工程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霍X主张欠付工程款证据不足。其作为结算实际负责者,在长达8年内未就欠付事实提出异议,且无法解释两次统计金额的差异。某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霍X收取的款项已覆盖其应得工程款。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霍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霍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