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文化公司因某高级中学公司创建图书室需要,与某教育科技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吴X,且某教育科技公司系某高级中学公司全资股东)协商。2023年5月11日,某文化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图书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图书约2万册,折扣为19.9%,并约定了交货时间、地点及分期付款等事宜。合同签订后,某文化公司按某教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要求,于2023年6月1日前将全部图书及书架运送至某高级中学公司图书室分类上架。因实际采购量超出原合同约定,经吴X安排,某高级中学公司校长胡XX及王XX对图书品种、册数及金额等进行核对验收,确认实际采购图书71761册,实际采购金额为53万余元。某文化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文化公司提供的超出原合同约定数量的5万余册图书,某教育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对应货款。某教育科技公司及某高级中学公司辩称,对原合同约定的2万册图书无异议,但对增加的5万余册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采购申请,且验收报告时间错误、内容造假,部分图书不适宜阅读导致图书馆未开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图书采购合同》合法有效。虽双方未签订增补合同,但在某文化公司交付超出合同约定数量的图书时,某教育科技公司未予阻拦,且其法定代表人安排人员进行了验收,确认了图书总册数及金额。验收人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确认的文件承担法律责任。某教育科技公司主张验收报告造假及金额不清,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案涉图书均存放在指定交货地点。故法院认定某教育科技公司应依验收报告载明的总价支付图书款53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因合同相对方为某教育科技公司,法院不支持某文化公司要求某高级中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最终法院判决:某教育科技公司支付某文化公司图书价款5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某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某教育科技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