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胡X与被告罗X经媒人介绍相识,仅三天后便于2026年1月29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当晚,胡X发现罗X腹部隆起,得知其已怀孕。胡X虽非孩子生父,仍愿视如己出,且双方未发生夫妻关系。同年3月20日,胡X陪同罗X前往某妇幼保健院产检,次日检验报告显示罗X梅毒抗体呈阳性,确诊患有梅毒,且已怀孕八个月。胡X得知罗X婚前隐瞒患有重大传染性疾病及怀有他人之子的事实后,双方分开生活。胡X遂委托金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罗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通过电话表示同意撤销婚姻,但辩称原告知情其怀孕,且梅毒已治愈,要求胡X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罗X所患梅毒是否属于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二、罗X是否在婚前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关于第一个焦点,虽然《民法典》未明确重大疾病范围,但根据《母婴保健法》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梅毒属于指定传染病,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重大疾病,罗X负有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关于第二个焦点,罗X在诉讼中先自认婚前患有梅毒,后又称不知情,前后表述矛盾且未提交证据推翻前次论述,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定罗X婚前知晓自身患病且未如实告知胡X。胡X作为无过错方,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X婚前未将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如实告知胡X,侵犯了胡X的婚姻知情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胡X请求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平正义期待。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胡X与罗X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罗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