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筑材料公司与某商贸公司、陈XX、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作出(2024)某法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因某商贸公司、陈XX、赵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建筑材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某法执XX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穷尽执行措施,发现某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某建筑材料公司经深入调查某商贸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左XX、杨XX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800万元和2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但两人均未实缴出资,且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40年5月26日。基于此,某建筑材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左XX、杨XX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左XX、杨XX作为某商贸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某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亦即本案是否符合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商贸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左XX、杨XX作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依法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虽然两人的认缴出资日期尚未届满,但经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某商贸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完全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应视为其出资加速到期。因此,异议申请人某建筑材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追加左XX、杨XX为本案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