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CX(化名)与被告CX某(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24年11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CX某自2019年起与被告ZX(化名)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ZX转账共计33,901.93元,其中包括5.2、52、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共计36笔。CX发现后,将CX某、ZX一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ZX返还42,423.75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原告CX委托浙江XX邹军英律师代理诉讼。邹军英律师围绕赠与行为效力认定、重复诉讼抗辩、款项性质认定、返还金额核算等核心问题开展代理工作。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ZX返还CX33,688.68元并支付利息,驳回C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两被告抗辩称,CX与CX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已对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CX无权再次起诉。邹军英律师精准论证,离婚纠纷案件处理的系CX与CX某的离婚纠纷,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同,且无有效证据证明CX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明确放弃本案权利,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CX依法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两被告辩称双方系普通师生关系,转账系代网购、人情红包等正当经济往来。邹军英律师通过提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收支流水记录等证据,论证CX某在与C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向ZX转账,其中包括5.2、52、52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次数高达三十余次,结合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两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采纳该意见。
涉案款项的性质认定: 两被告抗辩转账系因代网购、人情红包等其他原因发生的正当经济往来。邹军英律师精准论证,CX某主张代网购商品系单位工作需要,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涉案款项应认定为赠与。CX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ZX,严重损害了CX的合法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采纳该意见。
返还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 CX主张ZX返还42,423.75元。邹军英律师通过梳理双方转账记录,论证CX某向ZX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共计33,901.93元,ZX向CX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2,213.25元,CX某向ZX出具三张收条对应的款项19,600元因发生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故该部分款项不应在本案中扣减。对于CX主张的两被告共同消费8,521.82元,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ZX返还2,000元。以上相互扣减后,ZX应返还33,688.68元。
案件重要突破点:
重复诉讼抗辩的成功突破: 两被告抗辩称离婚纠纷案件已对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CX无权再次起诉。邹军英律师精准论证,离婚纠纷案件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同,且无有效证据证明CX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明确放弃本案权利,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法院采纳该意见,成功为CX争取到本案的诉讼权利。
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高度盖然性论证: 两被告辩称双方系普通师生关系。邹军英律师通过提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收支流水记录等证据,论证CX某向ZX转账154笔,其中5.2、52、520等特殊含义转账共计36笔,结合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两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采纳该意见,为赠与行为无效的认定奠定了基础。
赠与行为无效的成功论证: 两被告抗辩转账系因代网购、人情红包等其他原因发生的正当经济往来。邹军英律师精准论证,CX某主张代网购商品系单位工作需要,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涉案款项应认定为赠与。CX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ZX,严重损害了CX的合法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采纳该意见,成功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返还金额的精细化核算: 邹军英律师通过梳理双方转账记录,精准论证CX某向ZX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共计33,901.93元,ZX向CX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2,213.25元,三张收条对应的款项19,600元不应在本案中扣减。法院采纳该意见,最终认定ZX应返还33,688.68元,成功为CX争取到合理的返还金额。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邹军英律师——原告CX代理人):
邹军英律师为原告CX确立了“重复诉讼抗辩成功突破+不正当男女关系高度盖然性论证+赠与行为无效成功论证+返还金额精细化核算”的综合诉讼策略。在程序层面,精准论证离婚纠纷案件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同,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成功为CX争取到本案的诉讼权利;在事实层面,通过提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收支流水记录等证据,论证两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论证CX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ZX,严重损害了CX的合法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在实体层面,通过梳理双方转账记录,精准核算返还金额,成功为CX争取到33,688.68元的返还金额及相应利息。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ZX返还CX33,688.68元并支付利息,CX的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常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CX某在与C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向ZX转账,其中包括5.2、52、52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次数高达三十余次,CX主张两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确认。两被告抗辩双方为普通师生关系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涉案款项应认定为赠与。CX某与CX虽已离婚,但CX某赠与ZX的款项仍属于CX与CX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CX某擅自赠与,严重损害了CX的合法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款项应予以返还。判决确认CX某赠与ZX涉案款项33,688.68元的行为无效;ZX返还CX33,688.68元并支付利息;驳回CX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婚外情赠与纠纷中重复诉讼抗辩的审查标准: 本案明确了离婚纠纷案件与婚外情赠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同,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明确放弃本案权利的,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婚外情赠与纠纷案件中重复诉讼抗辩的审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婚外情赠与纠纷中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高度盖然性认定: 本案明确了在婚外情赠与纠纷中,转账记录中包含5.2、52、52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结合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婚外情赠与纠纷中赠与行为无效的司法认定: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严重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款项应予以返还。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婚外情赠与纠纷中返还金额的精细化核算: 本案明确了在婚外情赠与纠纷中,返还金额应扣除接受赠与一方转给赠与人的款项,但赠与人向接受赠与一方出具的收条对应的款项因发生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不应从返还金额中扣除。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返还金额的精细化核算具有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