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闸门科技公司(化名)与被告XX(化名)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XX于2023年10月8日入职某闸门科技公司,担任财务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2023年12月28日,有诈骗嫌疑人谎称是XX快递,添加XX微信。2024年1月2日,诈骗嫌疑人变更头像,改微信名为“某闸门科技公司-老板娘”,随后要求XX进行转账。XX未核实对方身份,也未按公司财务制度执行,即轻易将公司账户上的1,090,000元分两笔按对方指示汇出。直到当日15时35分许,XX才发现被骗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虽立即采取了冻结账户的措施,但最终仅为公司追回了651,840元,公司仍遭受了438,160元的损失。某闸门科技公司将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赔偿损失438,160元。被告XX委托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邹军英律师代理应诉。邹军英律师围绕损失金额确定性、过错程度认定、责任比例划分等核心问题开展代理工作。法院最终判决XX赔偿某闸门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31,448元,驳回了某闸门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可以继续审理: XX主张本案损失金额是不确定的,刑事案件没有完结,应中止审理。邹军英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论证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由于诈骗行为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可以继续审理。法院采纳该意见。
XX对损失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 某闸门科技公司主张XX作为财务工作人员,有勤勉尽职的义务,应保证公司资金安全,XX未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核实,疏忽大意导致被骗,给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构成侵权。邹军英律师精准论证,XX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接受微信好友的指令时,未核实微信账号,且对方添加XX微信后,XX仅凭微信头像和微信名即确认对方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对汇款指令亦未认真核查汇款用途,未通过其他方式与法定代表人确认汇款信息便直接根据指令连续二次进行大额转账,明显违反了作为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可以认定财产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但某闸门科技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财务规章制度,但存在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未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审批流程直接指令出纳XX转账的情形,说明公司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
XX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某闸门科技公司主张XX赔偿全部损失438,160元。邹军英律师精准论证,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带来盈利,用人单位系利益的享有者,也应是经营风险的管理者与承担者。故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XX于2023年10月8日入职某闸门科技公司,担任出纳一职,涉案诈骗事件发生在2024年1月2日,入职时间不长。综合考虑本案劳动关系的特殊性、XX的工作性质、工资收入、损失数额以及XX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由XX对某闸门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31,448元。法院采纳该意见。
某闸门科技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是否影响责任认定: 邹军英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某闸门科技公司存在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未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审批流程直接指令出纳XX转账的情形,说明公司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某闸门科技公司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重要突破点:
损失金额确定性问题的成功论证——从“中止审理”到“继续审理”: XX主张本案损失金额是不确定的,刑事案件没有完结,应中止审理。邹军英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论证诈骗行为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可以继续审理。法院采纳该意见,成功为XX争取到本案继续审理的机会。
过错程度认定的成功论证——从“重大过失”到“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某闸门科技公司主张XX疏忽大意导致被骗,构成侵权。邹军英律师精准论证,XX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接受微信好友的指令时,未核实微信账号,未通过其他方式与法定代表人确认汇款信息便直接根据指令连续二次进行大额转账,明显违反了作为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可以认定财产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但某闸门科技公司存在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未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审批流程直接指令出纳XX转账的情形,说明公司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成功为XX减轻了赔偿责任。
责任比例的成功论证——从“全额赔偿”到“30%赔偿责任”: 某闸门科技公司主张XX赔偿全部损失438,160元。邹军英律师精准论证,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带来盈利,用人单位系利益的享有者,也应是经营风险的管理者与承担者。故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XX入职时间不长,综合考虑本案劳动关系的特殊性、XX的工作性质、工资收入、损失数额以及XX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由XX对某闸门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31,448元。法院采纳该意见,成功为XX减少了306,712元的赔偿金额。
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成功论证——从“劳动者全责”到“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邹军英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某闸门科技公司存在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未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审批流程直接指令出纳XX转账的情形,说明公司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成功为XX减轻了赔偿责任。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邹军英律师——被告XX代理人):
邹军英律师为被告XX确立了“损失金额确定性问题成功论证+过错程度认定成功论证+责任比例成功论证+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成功论证”的综合应诉策略。在程序层面,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论证诈骗行为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可以继续审理;在事实层面,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某闸门科技公司存在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未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审批流程直接指令出纳XX转账的情形,说明公司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论证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带来盈利,用人单位系利益的享有者,也应是经营风险的管理者与承担者,故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在实体层面,成功为XX将赔偿责任比例降至30%。最终法院判决XX赔偿某闸门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31,448元,较某闸门科技公司主张的438,160元减少约70%,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XX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接受微信好友的指令时,未核实微信账号,未通过其他方式与法定代表人确认汇款信息便直接根据指令连续二次进行大额转账,明显违反了作为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可以认定财产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但某闸门科技公司存在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未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审批流程直接指令出纳XX转账的情形,说明公司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带来盈利,用人单位系利益的享有者,也应是经营风险的管理者与承担者。故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综合考虑本案劳动关系的特殊性、XX的工作性质、工资收入、损失数额以及XX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由XX对某闸门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31,448元。判决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闸门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31,448元;驳回某闸门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劳动关系特殊性的司法认定: 本案明确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带来盈利,用人单位系利益的享有者,也应是经营风险的管理者与承担者。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劳动关系特殊性的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劳动者过错程度的认定标准: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作为财务人员,在接受微信好友的指令时,未核实微信账号,未通过其他方式与法定代表人确认汇款信息便直接根据指令连续二次进行大额转账,明显违反了作为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可以认定财产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但用人单位存在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未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审批流程直接指令出纳转账的情形,说明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劳动者过错程度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责任比例的司法裁量: 本案明确了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资收入、损失数额以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法院酌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责任比例的司法裁量具有参考价值。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用人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影响: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未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审批流程直接指令出纳转账的情形,说明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用人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影响具有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