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困局:一笔定期存款,卡在继承程序里
被继承人王XX与邹XX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王XX于2024年3月19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早在2021年11月26日,王XX在原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杜信用社存入三年期定期存款116636.87元,到期日2024年11月26日,约定利率3.5%,到期利息12246.78元,本息合计128883.65元。王XX去世时,存款尚未到期。XX依据储蓄管理规定,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或凭法院生效文书方可支取。因部分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公证或共同领取,存款无法分割。邹XX遂委托李X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存款本息,并判令XX配合办理继承支取手续。
二、诉讼交锋:三项争议逐一厘清,析产与继承不再混同
庭审中,李X律师团队围绕“财产性质、继承份额、XX协助义务”三项核心焦点展开论证。
其一,先析产,再继承。
李X律师指出,案涉存款系邹XX与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当作遗产处理。应先析出二分之一即64441.83元归邹XX个人所有,剩余二分之一64441.83元才属于王XX的遗产。法院采纳该意见。
其二,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王XX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邹XX及四名子女。李X律师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主张五名继承人对遗产均等分割,各12888.37元。法院予以确认。
其三,尊重处分,保留缺席者份额。
被告王X1、王X2、王X3到庭表示,自愿将各自继承份额交由母亲邹XX享有;被告王X4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对遗产作出处分。李X律师协助法庭固定到庭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明确未到庭继承人的份额应依法保留。法院最终判决,存单本息128883.65元中,115995.28元归邹XX所有,12888.37元归王X4所有;XX协助办理支取手续。
三、判决落定:法院确认归属,XX协助支取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李X律师团队的核心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继承人王XX名下原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杜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本息合计128883.65元,其中115995.28元归原告邹XX所有,12888.37元归被告王X4所有;第三人陕西某XX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判决生效后,按照判决第一项协助原告邹XX、被告王X4办理上述存款本息支取手续;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按判决承担。至此,这起因存款继承引发的家庭僵局得到依法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