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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致十级伤残,律师精准核算18项赔偿项目,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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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梳理到法律适用,律师团队以专业能力确保了原告的每一分合理损失都获得法院支持,赔偿项目虽经严格审查但每一项有据可依的主张均全额获赔,真正实现了“诉请有据、判决有力”!

案件详情

一、案情回溯:非机动车道追尾致骨折,责任认定对方全责

202558日,被告鲁X驾驶“某源”牌电动二轮车,沿太白南XX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丈八东路南侧附近时,刹车后摔倒撞到前方同方向易XX驾驶的自行车,致易XX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高新大队认定,被告鲁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易XX无责任。

事发后,原告在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胫骨骨折(右侧)、腓骨骨折(右侧)、右侧双踝骨折(内外踝)等。20251112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原告伤残等级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80日、营养期80日。被告仅垫付医疗费10000元后,剩余赔偿款项迟迟未能协商解决。

为维护自身权益,易XX委托陕西启商律师事务所王XX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二、诉讼策略:律师紧扣证据与法律规定,三项代理意见锁定胜局

面对被告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的异议,王XX师团队迅速梳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收入证明等核心证据,围绕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两大焦点展开有力论证:

一)逐项核对医疗费票据,全额医疗费获法院确认

王XX师团队将原告住院及门诊的医疗费票据逐一核对,合计51223.61元;同时将原告购买手杖等辅助器具的129.84元发票单独列明,向法庭清晰区分医疗费与器具辅助费两类项目。法院经审理,完全采信律师提交的证据,认定医疗费51223.61元、器具辅助费129.84元,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二)精准适用赔偿标准,误工费、护理费主张获法院全额支持

针对误工费,王XX师团队在原告无法提供固定收入证明的情况下,主张参照2024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022元计算,经鉴定误工期180日,误工费应为28613.59元。针对护理费,律师主张参照2024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4514元计算,经鉴定护理期80日,护理费应为9756.8元。法院全面采纳该计算标准,两项主张均获全额支持。

三)严格把握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标准,主动剔除无法律依据项目

针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4271.5元,王XX师团队在庭审中客观指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原告的父亲易XX为退休职工,月收入4000元左右,年收入高于202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543/年,不符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律师主动向法庭阐明该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为0元。这一做法既维护了判决的合法性,又避免了当事人因主张过高而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三、判决落定:法院全额支持12项赔偿请求,被告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XX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全额支持各项赔偿:判决被告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易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器具辅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84437.84元(已扣减被告垫付的100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无法律依据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打印费等项目不予支持,确保判决的合法性与严谨性;

3.诉讼费合理分担:案件受理费21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XX负担150元,被告鲁X负担1987元,被告承担了绝大部分诉讼成本。

  • 2025-12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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