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许XX签订《农场租赁合同》,约定许XX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农场(总面积约100亩,含办公楼、龟池、鱼塘、山地等)出租给陈XX,租金为每年3万元,押金6万元。合同履行期间,陈XX经某公司测绘,发现农场实际投影面积仅为50.13亩,与合同约定的100亩存在较大差异。陈X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金标准并调减至每年1.5万余元,要求许XX返还多收取的租金5.9万余元、押金2.9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万元、鉴定费8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面积的约定仅为估算,适用“误载不害真意”原则,驳回陈XX全部诉讼请求。陈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租金标准应否因交付面积差异作调整;陈XX可否主张退回面积差异部分的租金、押金、利息及要求许XX承担鉴定费、律师费等。陈XX主张实际面积与约定不符属许XX违约,要求同比例减少租金;许XX则辩称双方真实交易标的为特定四至范围内的整体农场,面积约定仅为估算描述,且陈XX签约前已实地考察并长期使用,许XX不存在故意隐瞒行为,不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意定的租赁标的物为整体农场,四至范围明确,包含办公楼、龟池等地上附着物,采取固定计价方式支付租金。许XX已如实披露前手合同,双方均未预见实际面积差异。陈XX立约前已现场考察,接受租赁物现状并整体承租,且持续履行两三年未提异议,表明双方已达成“打包租赁”的意思表示。故陈XX主张许XX交付面积不足构成违约并请求调减租金等诉求理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余元由陈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