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起,刘某伙同张X租赁某市某区某社区某号及某市某区某村某号仓库,用于生产、储存假冒多个知名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刘XX雇佣王X、李X负责接货、发货、管理仓库和灌装,雇佣袁某负责灌装和贴标。2024年8月28日,公安人员抓获刘某、王X、袁某,并在仓库缴获大量假冒洗护产品及包材,货值金额合计32.1万余元。经查,2022年2月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该团伙销售自行生产的假冒产品合计13.8万余元,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合计283.7万余元。同年10月25日,李X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李X、王X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指控李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X及其辩护人提出,李X有正当工作,本案仅为兼职,其从事打包发货时间较短,对店铺运作不清楚,并非合伙人,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李X系初犯、偶犯,已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某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李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