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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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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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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林智敏律师深入剖析了某公司的实际用工模式,精准提炼出“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与公司用工行为相区分”的抗辩策略。庭审中,林律师围绕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主体等细节展开质证,试图切断劳动关系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虽因一人公司财产与人格混同的客观事实导致抗辩未获法院支持,但林律师展现了扎实的劳动争议诉讼功底与积极的应诉态度,并在赛后为客户复盘案件,提出了规范招聘主体、完善劳动合同签署等针对性合规建议,有效提升了客户的用工风险管理意识。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陈X为法定代表人及全资股东。被告陈X经陈X招聘,于2023年7月2日入职原告处担任装卸工。工作期间,陈X的工作由陈X安排,报酬由陈X通过微信按月支付,全勤月薪六千余元。若陈X无法出勤,需通过微信向陈X请假。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亦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月6日,陈X受伤后未再上班。随后,陈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原告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委托林智敏律师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陈X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招聘及日常管理均由法定代表人陈X乙个人实施,报酬亦由陈X个人支付,被告仅与陈X成立个人劳务关系,不受原告行政管理;被告则主张其受原告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陈X作为法定代表人及全资股东,其招聘、管理被告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被告在原告注册地址上班,工作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用工管理,从事的装卸工作属于原告经营范围,且报酬发放具有规律性。双方具备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3年7月2日至2024年1月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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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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