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陈X为法定代表人及全资股东。被告陈X经陈X招聘,于2023年7月2日入职原告处担任装卸工。工作期间,陈X的工作由陈X安排,报酬由陈X通过微信按月支付,全勤月薪六千余元。若陈X无法出勤,需通过微信向陈X请假。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亦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月6日,陈X受伤后未再上班。随后,陈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原告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委托林智敏律师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陈X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招聘及日常管理均由法定代表人陈X乙个人实施,报酬亦由陈X个人支付,被告仅与陈X成立个人劳务关系,不受原告行政管理;被告则主张其受原告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陈X作为法定代表人及全资股东,其招聘、管理被告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被告在原告注册地址上班,工作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用工管理,从事的装卸工作属于原告经营范围,且报酬发放具有规律性。双方具备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3年7月2日至2024年1月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