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商贸公司与某营销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某商贸公司为某营销公司某品牌羊奶粉在指定区域的经销商。后双方签订《市场费用处理函》,对返利、推广费用及导购提成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某商贸公司依约支付货款36.2万余元,某营销公司未足额发货。此外,某贸易商行亦支付货款3.5万余元,并将相关债权转让给某商贸公司。因某营销公司未交付剩余货物且未支付各项返利及费用,某商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营销公司返还货款13.6万余元,并支付季度返利1.9万余元、年度返利1万余元、推广费用2.4万元、导购提成6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营销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剩余货款及具体金额;二是某商贸公司是否存在窜货行为,某营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季度返利、年度返利、推广费用及导购提成。某营销公司辩称已足额发货,且某商贸公司存在窜货行为,依约不应支付各项返利及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函件合法有效。关于货款,某商贸公司已全额付款,某营销公司未足额交付货物构成违约,结合合同单价核算,确认应返还货款13.3万余元。关于返利及费用,某商贸公司打款金额已满足返利条件,某营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商贸公司存在窜货行为,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某营销公司向某商贸公司返还货款13.3万余元,支付季度返利1.9万余元、年度返利1万余元、推广费用2.4万元、导购提成5万余元;驳回某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七百余元,由某营销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