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构: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2023年
代理方:申请人
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未保障劳动者年假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我方当事人于2019年2月13日入职随州市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岗从事电焊工作。2020年2月25日,当事人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2月24日,岗位为电焊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薪资采用计件计发模式,双方自此建立合法稳定的劳动关系。
用工期间,用人单位多次出现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违规用XX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2022年8月至9月,公司安排当事人工作时长低于法定标准,且发放工资低于当地165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12月,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安排当事人上岗工作,同时全额拖欠当月工资,无任何薪资发放记录。2023年1月至6月,公司整体停工歇业,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即1320元/月向当事人发放停工薪资,未依法足额保障劳动者停工期间的薪资权益。
2023年6月30日,公司发布正式《复工通知》,明确2023年7月3日全员复工、正常考勤上岗。当事人按期准备返岗履职,但自2023年7月3日复工起,公司恶意不安排当事人任何工作任务,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2023年7月27日,公司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恶意捏造当事人“连续缺勤三日以上、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虚假事实,单方违法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
此外,用人单位自当事人入职以来,从未依法安排当事人享受带薪年休假,也从未核算、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长期漠视劳动者法定休假权益。经核算,当事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平均月工资为1941.50元(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均按1650元法定标准核算)。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后,我方当事人多次与公司协商薪资补发、权益赔偿事宜,公司均予以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黎芳律师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当庭抗辩,主张当事人缺勤违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同时拒绝补发欠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拒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我方律师针对公司全部抗辩意见,逐一梳理质证,固定公司多项违法用工事实。经查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严重违法,仅提交内部工会盖章意见,未举证证明已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经过工会审议讨论,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我方仲裁请求
结合本案全部事实及法律规定,我方正式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全部诉求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撑:
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在2019年2月13日至2023年8月5日期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公司依法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公司足额补发拖欠申请人的劳动工资;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公司支付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5.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结果
经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核查全部证据及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终局裁决,全面支持我方核心仲裁请求:
1、依法确认我方当事人与涉案公司2019年2月13日至2023年8月5日期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2、裁决涉案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当事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785.29元;
3、裁决涉案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补发当事人欠付工资3575元;
4、依法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裁决公司支付当事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73.50元;
5、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涉案公司承担。
本次仲裁实现全胜,成功为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全额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合法权益。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中小企业典型的违法用工、恶意辞退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体现了民营企业常见的用工漏洞:恶意降薪、拖欠工资、不落实年假权益、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当事人入职以来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复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完整固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公司违规用工、违法辞退的核心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认定。庭审中,公司试图以内部考勤制度、当事人“旷工”为由规避赔偿责任,但我方精准抓住法律关键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工会前置审议程序。涉案公司仅提交事后补盖的工会意见,无任何事前通知、工会讨论记录,完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强制性规定,解除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必须支付双倍赔偿金。
针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我严格依据仲裁时效、带薪年假核算标准,精准核算当事人近两年未休年假天数及对应工资,剔除超出时效的不合理主张,确保诉求合法合规、能够被仲裁委全额支持。同时针对公司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资的违规行为,逐一核对薪资发放记录与法定标准,精准核算欠付工资金额,杜绝当事人权益受损。
此外,针对公司停工歇业期间的薪资发放争议,我严格参照停工停产薪资发放规定,区分正常用工、停工待岗、违法欠薪不同情形的薪资核算标准,逐一辩驳公司的不合理抗辩,最终让仲裁委完整采信我方全部核算依据与代理意见。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也明确了企业用工的法定边界,对同类企业违规用XX为形成有效规制。
很多普通劳动者遭遇公司恶意辞退、拖欠工资时,往往因不懂法律程序、不会固定证据、不了解企业用工违法点,主动放弃维权或被企业劝退。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企业仅凭内部制度单方辞退员工,若程序违法、事实虚假,依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赔偿金,同时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均可依法全额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