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初起,被告人陆X伙同同案人伍某向同案人张X、黄X承租位于某市某区某街某路某号某酒店的4楼房间,组织冯X等多名女性在该处卖淫。其中,陆X负责安排嫖客、望风等事宜。2022年1月18日,民警在上址抓获9名卖淫人员及张X、黄X等人。2023年11月12日,民警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抓获陆X。某检察院认为,陆X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陆X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及退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陆X是否具有立功、自首情节,以及是否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1.陆X受雇佣负责安排嫖客、望风,系从犯,应从宽或免除处罚;2.陆X手机中有介绍卖淫人员收取嫖资的转账记录,自愿配合追查,具有立功情节;3.陆X听从民警电话指令到村口被抓,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4.陆X系初犯、偶犯,获利二千余元,主动退赃三千元,真诚悔罪,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查认为:陆X并无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等情节,不构成立功;其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陆X虽系从犯,但其负责联系嫖客、带客至房间、提供微信收款码收取嫖资及望风,作用明显大于一般望风人员,不宜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X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陆X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当庭认罪并主动退缴赃款,依法从宽及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二、退缴的赃款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