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月,吴某、王某、林X受雇驾驶某号铁船,从某市某镇某河出发,前往某地水域偷运冻品。三人经人介绍从某省某县前往某市,入住某酒店后上船。在航行至某地水域后,靠泊大船装载冻品,用雨布遮盖后返航,最终在某市某港对开水域被海关缉私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冻品包含来自疫区及非疫区的猪手、鸡爪等,共计18.8万余千克,案值615万余元,涉嫌偷逃税款266万余元。某检察院指控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X的主观故意、地位作用及取证程序合法性。林智敏律师提出:第一,林X事前仅知试航,不知运输冻品,主观上无走私故意;第二,林X在船上仅负责做饭、打扫卫生,地位较低、作用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第三,侦查机关在讯问、搜查、扣押及辨认程序中存在无签名、无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不在场等违法情形,相关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及未经申报的冻品入境,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定三人均有跑船经验,明知运输无手续仍受雇参与,不影响定罪;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但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受指使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对林X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涉案冻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或销毁,某号铁船由相关部门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