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4月,朱XX与朱XX在某房屋中介服务部的居间下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朱XX购买朱XX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总价103万元。合同约定朱XX需于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解押赎楼,朱XX按节点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履约中,朱XX因自身原因迟延结清贷款,而朱XX在中介指示下迟延支付第二笔首付款。2023年12月14日,朱XX结清贷款并将钥匙交予朱XX,但朱XX以房屋未注销抵押为由拒收。2024年1月24日,双方完成过户。朱XX遂起诉朱XX逾期交房违约及中介退费,朱XX则反诉朱XX逾期付款违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其一,朱XX未按合同字面约定时间支付第二笔首付款是否构成逾期付款违约;其二,朱XX在房屋未注销抵押状态下交付钥匙是否视为完成房屋交付义务,是否构成逾期交房;其三,某房屋中介服务部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是否应退还中介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首付款支付,朱XX系基于对中介的合理信赖而遵从指示付款,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还款日期,故朱XX不构成违约。关于房屋交付,涉案房屋在交付时虽未注销抵押,但不影响朱XX占有使用,朱XX交付钥匙即视为履行交付义务,朱XX拒收缺乏正当理由,故朱XX不构成逾期交房。关于中介义务,中介虽存在过错,但已促成交易并协助过户,无需退费。最终法院判决:朱XX支付朱XX物业费损失一百余元;朱XX支付朱XX垫资利息三千元;驳回双方其他本诉及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