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傅X自2024年8月起在某公司位于某县某镇的光伏项目从事安装工作。同年8月29日,傅X工作时从脚手架摔下受伤,先后在某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属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傅X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经某法院及某中院判决,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某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傅X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以傅X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未取得鉴定结论书为由,作出某劳仲案不字[XXXX]第XXX号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其取得结论后可重新申请。傅X不服,直接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183万余元及额外交通费、误工费五千余元;田X作为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唐某甲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傅X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直接提起诉讼,是否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明确了法院受案范围针对的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本案中,某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并非以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而是因为傅X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缺乏计算基础和事实依据,并明确告知其可在鉴定结论出具后重新申请仲裁。因此,该情形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例外情形。傅X应先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并重新申请仲裁,其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傅X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傅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退还傅X,前期材料公告费二百元及公告本裁定费用由傅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