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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甫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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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昆明)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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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开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试图混淆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的诉求,李律师敏锐指出案涉险种为“雇主责任险”而非“人身意外险”,从法律性质上切断了原告直接索赔的路径。同时,李律师巧妙组织保险条款与《工亡待遇申报承诺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论证了“雇主赔偿责任消灭则保险理赔条件不成就”的核心抗辩逻辑。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严密的证据组织,最终促使法院全面采纳被告抗辩意见,成功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理赔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杨X戊生前系某保安公司员工。某保安公司为其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普洱XX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50万元。2025年6月26日,杨X戊在某小区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0月,某人社局认定杨X戊的死亡属于工伤。随后,杨X戊的四位近亲属即原告杨X甲、朱XX、杨X丙、杨X丁从社保机构获得了全额工亡待遇赔偿,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再向某保安公司主张任何诉求。此后,四原告起诉某保险公司普洱XX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50万元。李开甫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普洱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普洱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保险的理赔责任。

原告认为,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法律未禁止双重赔付。

李开甫律师代表被告辩称:首先,案涉保单性质为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其次,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已实际向受害雇员履行赔偿义务。最后,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且原告已承诺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已消灭。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仅负责赔偿扣除其他保险责任后的差额,现无差额,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雇主责任保险以某保安公司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因四原告的损失已由工伤保险全额赔付,且四原告已承诺不再向某保安公司主张任何诉求,某保安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某保险公司普洱XX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X甲、朱XX、杨X丙、杨X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四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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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李开甫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盈科昆明律所党委宣传委员、监事会副主任、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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