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男,2000年4月17日出生,大专文化,退役军人,户籍信息及住址已屏蔽。当事人于2021年入伍,2026年3月初退出现役;服役期间因公致右侧腋下皮脂腺囊肿且术后反复感染,曾多次住院及手术。退伍后处于未就业空窗期,在玩游戏时经网友介绍,误以为承接游戏私服代理是普通的“拉人兼职”,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于2026年2月至4月期间通过“纸飞机”APP承接“生存33天”“寻道万千”等游戏私服代理。当事人按他人指示,在抖音相关游戏视频评论区引流,将玩家招揽至QQ群并提供游戏私服链接充值,从玩家充值流水中按比例抽成。经鉴定,涉案“生存33天”“寻道万千”私服客户端程序与被害单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生存33天”“寻道大千”官方客户端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经查,当事人经手“生存33天”私服玩家总充值金额为123371元,经手“寻道万千”私服玩家总充值金额为48652元,检察院认定其从中非法获利48000元左右;律师会见阶段了解到当事人自认实际违法所得为28000元。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引诱,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不掌握盗版游戏核心技术,不参与服务器运营维护,不支配分配违法所得,对价格制定、充值规则、提成比例、财务核算等无决定权,仅按指示发布抖音图文,发布持续时间仅五六天,整体参与自2026年3月初起不足一个月。其主观上系刚退伍、法律意识淡薄,对网络游戏运营、著作权保护及盗版侵权缺乏认知,误认为是普通兼职,无侵犯著作权明确故意,主观恶性小。
办案经过:
2026年4月3日,当事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广州市公安XX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广州市某看守所,案件进入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律所名称及联系方式已屏蔽)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2026年4月20日,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系统论证:第一,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故意,刚从部队退役、与社会商业活动隔离,系因求职空窗期受网友介绍误认兼职,对私服运营、复制发行及盈利模式无认知,不具有违法性认识与结果预见可能性,主观恶性显著轻微;第二,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参与具有被动性、临时性,仅发布抖音图文五六天,处于犯罪链条最末端,社会危害性小;第三,其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坦白配合、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认28000元)、参与时间极短(不足一个月)、退伍军人且因公伤病等多项从宽情节,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并援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三条第一款,同时提交另案《不起诉决定书》先例、退出现役证书、荣誉证书、病例材料等附件。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5月9日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6年7月8日,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检察院对当事人继续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进一步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元,被害单位出具刑事谅解书;鉴定意见、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供述、认罪认罚具结材料、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固定了当事人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
案件结果:
2026年9月1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认定,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涉案财物处理: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1台、黑色红米手机1台予以没收;灰色小米手机1台依法发还当事人;冻结的人民币49000元依法解除冻结,并依照和解协议向被害单位退赔。截至本整理材料,文档中未载明当事人或被害单位是否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申诉,亦无提起公诉或法院判决结果;已确认的终局性结果为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此前侦查阶段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6年7月8日被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未被实际羁押判刑,涉案49000元解除冻结并退赔,部分手机发还。本案完整实现了“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