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林X原系某公司员工。某公司以林X不服从工作安排、拖延工作等为由,向其发出警告信并最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林X认为某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某公司向林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及第13个月工资合计2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未建立工会无需通知工会,且林X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合同合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陈萍律师作为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解除其与林X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某公司主张,其未建立工会组织,无需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且林X存在长期拖延工作、不服从安排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陈萍律师代理林X辩称,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某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但仅能提供第一封书面警告证据,无法证明已向林X合法送达第二封最终警告信。同时,某公司未建立基层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其在一审诉讼后才发出的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补正程序。因此,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某公司需向林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及工资2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