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何X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8月30日,被告何X甲委托其工人何X乙与原告陈XX签订《钢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何X甲向原告陈XX租赁规格为4.3×1.6×0.2的铺路钢板30件,月租金150元/件,运费由被告何X甲承担。合同约定如钢板有损失,按五千元/件赔偿;逾期支付租金超三天,每天加收月租金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陈XX依约运送钢板,被告何X甲支付了首期租金四千余元及运费九百余元。2023年4月20日,被告何X甲退回26件钢板,尚欠4件未退。经双方微信对账,截至2023年4月9日,被告何X甲尚欠租金1.9万余元。后被告何X甲分两次共支付六千元,尚欠1.3万余元租金及4件钢板未还。原告陈XX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何X甲名下价值5.1万余元的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陈XX主张的1.3万余元租金及违约金如何认定;二、未返还的4件钢板对应的租金及违约金如何计算;三、4件钢板的赔偿款2万元及利息应否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关于1.3万余元租金,有合同、送货单及微信记录佐证,扣除已付部分,被告何X甲确欠1.3万余元,违约金按LPR四倍计算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关于未返还的4件钢板租金,双方于2023年10月26日微信沟通中已明确以支付2万元赔偿款解决,故租金计算至该日,计6个月为三千余元,违约金分段按LPR四倍计算。关于钢板赔偿款,被告何X甲未举证已返还钢板,应按合同约定的五千元/件赔偿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被告何X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尚欠租金1.3万余元及违约金(以1.3万余元为基数,按LPR四倍自2023年2月2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何X甲支付未及时归还的4件钢板对应租金三千余元及分段计算的违约金(按LPR四倍计算);三、被告何X甲支付未归还的4件钢板损失2万元及利息(按LPR自2025年5月13日起算至付清之日);四、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财产保全费五百余元由被告何X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