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梁XX与被告冯XX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冯XX的原因导致梁XX的生产人员出现窝工情形。双方于2023年2月1日明确解除合同并商定交接退场事宜。随后,梁XX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冯XX赔偿损失12.6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双方2023年2月16日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认定冯XX应赔偿梁XX损失5万元,并驳回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冯XX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梁XX主张的损失缺乏证据,其在录音中确认5万元损失仅为避免矛盾激化的妥协,不应作为不利证据,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梁XX的全部诉讼请求。梁XX委托陈萍律师作为二审被上诉人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冯XX是否应向梁XX赔偿损失5万元。冯XX上诉认为,梁XX未预交评估费导致鉴定终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其在调解过程中确认的5万元损失数额依法不得作为后续诉讼的不利根据。陈萍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双方通话录音发生在诉讼之前,并非在诉讼中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作出的妥协,不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调解妥协事实不得作为不利根据的规定。同时,梁XX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因冯XX原因导致窝工及冯XX自认造成损失的事实。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足以认定冯XX对梁XX造成了损失。关于损失数额,梁XX在录音中提出最低损失9万元,冯XX确认损失为5万元,一审认定赔偿5万元并无不当。冯XX关于录音确认系妥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其认可的事实发生在诉讼前,不适用调解妥协的相关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冯XX负担。梁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二审法院的依法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