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贸易商行与被告某餐饮公司(原名某膳食公司)、某管理公司及第三人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1月,原告与某膳食公司签订《供应合同》,约定原告为其供应食材等产品。交易习惯为某膳食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下单,原告配货送至某医院饭堂,双方每30天对账并开具发票后付款。合作期间,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2024年10月,某膳食公司更名为被告某餐饮公司。截至2025年2月,原告统计被告尚欠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货款共计12.8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2.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某管理公司委托陈萍律师代理诉讼。陈萍律师答辩指出,某管理公司并非《供应合同》相对方,采购与财务人员均非其员工,对账及发票开具对象均为被告某餐饮公司。某管理公司仅代付过部分货款,且其法定代表人何XX虽曾为某餐饮公司股东,但在微信中并未以公司名义确认债务。因此,某管理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买卖交易,不是适格被告。被告某餐饮公司经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管理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货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原告主张X管理公司曾作为发票抬头且其法定代表人参与催款沟通,应承担共同责任。陈萍律师则从合同相对性、实际交易主体、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抗辩,主张X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膳食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合法有效,某膳食公司更名后权利义务由被告某餐饮公司承继。关于被告某管理公司的付款责任,法院采纳了陈萍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指出,虽然2024年7月发票以某管理公司为抬头,但结合全部交易过程,此举系基于被告方出纳某乙的单方指示,不足以证明某管理公司有明确加入全部债务的意思。此外,何XX在微信中的沟通内容并未明确以某管理公司名义确认债务或作出付款承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管理公司与原告成立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其有加入某餐饮公司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2.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某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及保全费一千余元由被告某餐饮公司负担。
